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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黔01行初138号
原告**强诉被告云岩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及第三人贵阳云岩云中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凌工华、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房屋征收或者征用补偿一案,本院已经立案。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为云岩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之规定,本案应由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本院已受理立案,故由本院移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  鲜友谊
审判员  黄 晓
审判员  胡应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杨舟
书记员卢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