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与阳江市合生凤凰滨纷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702民初3019号
原告: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交汇处瑰丽福景大厦3#楼14层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62。
法定代表人:聂竹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婷,广东真智(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江市合生凤凰滨纷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0MA51NNAQ12。
法定代表人:郭某1。
被告:***,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2*。公民身份号码:441************215。
原告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信估价公司)诉被告阳江市合生凤凰滨纷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生凤凰管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鹏信估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合生凤凰管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鹏信估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评估费38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11月15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3月15日为1181.47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依法设立的专业从事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的专业公司。2018年11月12日,被告合生凤凰管理公司委托原告对其位于阳江市江城区****侧、金山植物公园用地北侧之一、之二在建工程在2018年11月12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原告在接受其委托后,立即对该委托事项作出评估,并于2018年11月14日出具鹏信咨询字[2018]第PF332号《关于阳江市江城区****侧、金山植物公园用地北侧之一、之二在建工程之房地产市场价格估价报告书》。被告***是被告合生凤凰管理公司的员工,2018年11月14日,被告***到原告阳江分公司领取上述评估报告,并出具《欠据》确认拖欠原告评估费38000元,且在欠款人处签名,表示同意清偿该债务。现原告早已完成该评估业务,并交付了评估报告,但两被告至今仍未支付评估费,故两被告应当共同支付评估费38000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给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诉之于法院,盼判如所请。
合生凤凰管理公司没有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供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没有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供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合生凤凰管理公司因需要,于2018年11月12日委托原告鹏信估价公司对其公司位于阳江市江城区****侧、金山植物公园有地北侧之一、之二在建工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提供有该用地单位、建设单位为阳江市瑞丰实业有限公司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关于阳江市江城区****侧、金山植物公园用地北侧之一、之二(瑞丰.凤凰缤纷城)在建工程进度完成情况的说明》及合生凤凰管理公司出具的证明等材料给原告。原告经现场勘查、市场调查、估价测算等工作后,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鹏信咨询字[2018]第PF332号《关于阳江市江城区****侧、金山植物公园用地北侧之一、之二在建工程之房地产商场价格估价报告书》,估价结果:市场价值为497957900元,大写人民币肆亿玖仟柒佰玖拾伍万柒仟玖佰元整,单价为每平方米6750元。评估费38000元。2018年11月14日,被告***领取《关于阳江市江城区****侧、金山植物公园用地北侧之一、之二在建工程之房地产市场价格估价报告书》,并出具《欠据》,内容为:“***来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领取阳江市合生凤凰滨纷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位于阳江市江城区****侧、金山植物公园用地北侧之一、之二的评估报告,评估费共为38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现未有资金,暂欠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费共38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欠款人:***”。2020年4月15日,原告以追偿上述款项未果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如诉称。
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是被告合生凤凰管理公司的员工,代合生凤凰管理公司领取《价格估价报告书》,原告与被告***没有业务关系。
鹏信估价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领取粤建房估证字[2016]006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企业信用公示信息、身份证、估价委托书、关于阳江市江城区****侧、金山植物公园用地北侧之一、之二在建工程之房地产市场价格估价报告书、欠据,结合本案庭审笔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被告合生凤凰管理公司委托原告鹏信估价公司对其公司位于阳江市江城区****侧、金山植物公园有地北侧之一、之二在建工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资料给原告,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作出《价格估价报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的规定,原告与被告合生凤凰管理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已成立并已完成。被告合生凤凰管理公司应支付评估费,《价格估价报告书》于2018年11月14日已作出,被告逾期支付评估费应支付利息,原告请求被告合生凤凰管理公司支付38000元评估费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请求本案借款从2018年1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被告应以3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给原告。
关于被告***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问题。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委托关系,根据***出具的《欠据》内容,其是受被告合生凤凰管理公司委托领取《价格估价报告书》,故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支付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合生凤凰管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阳江市合生凤凰滨纷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评估费38000元及利息(以3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78元,公告费690元合共14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阳江市合生凤凰滨纷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剑华
人民陪审员  林 箭
人民陪审员  李汉彬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何咏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三百九十九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