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06民初21966号
原告:**,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新市区建设大道北边、大同路西面大地兴邦大厦902号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776926257J。
负责人:李迎新。
被告: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与福中路交汇处瑰丽福景大厦3#楼14层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267362。
法定代表人:聂竹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46.5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晓晓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威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