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4民初24826号
原告**,男,香港居民。
被告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聂竹青。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郭 卫
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
人民陪审员 张青叶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钟洞莽
速 录 员 李明哲
附录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