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4民初24826号

原告**,男,香港居民。

被告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聂竹青。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郭 卫

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

人民陪审员  张青叶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钟洞莽

速 录 员  李明哲



附录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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