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91民初772号
申请人:德州光大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速东一路北首(金中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中路29号假日大厦6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德州光大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光大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德州光大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光大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德州光大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马珂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