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91民初772号之一
原告:德州光大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速东一路北首(金中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中路29号假日大厦6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东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城南路199-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德州光大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通过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需要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不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马珂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