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523执6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州光大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东一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安吉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索镇兴桓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德州光大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安吉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353821.93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其未履行义务。2019年2月15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除此也未查询到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2019年3月13日,到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2019年5月8日,再次提起网络查控,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6月4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2019年6月24日,网络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4363.61元。2019年7月5日,到桓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2019年7月10日,将案款4313.61元过付申请人,其中提取执行费50元。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523民初7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