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光大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德州光大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军鼎泊尔中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从学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光大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军鼎泊尔中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从学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4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开民初字第114号
原告德州光大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地址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双福大道北首。
被告北京军鼎泊尔中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吉高,经理。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邓庄村东交大后院邓庄水厂东侧。
被告从学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光大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军鼎泊尔中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从学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交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冻结被告北京军鼎泊尔中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从学伟110万元价值相等的房产、土地、存款等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强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