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执484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光大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州经济开发高速东一路北首区(金中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吴相锋,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开发区兴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曾海学,执行董事。
德州光大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安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仲裁委员会(2019)济仲裁字第198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执行。现因本案是仲裁执行案件,执行标的符合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且被执行人安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市仲裁委员会(2019)济仲裁字第1988号裁决书由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 明
审判员 陈金照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吕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