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鲁0503执923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9)鲁0503民初2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东营浩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东营浩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东营浩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5×××9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49273.5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郭志军
书记员 朱继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