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光大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德州光大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3507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凯杰,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霞,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光大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高速东一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吴相锋,总经理。
被告:刘旺,男,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告:齐向杰,男,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邑县。
第三人:秦立波,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原告***与被告刘旺、被告齐向杰、被告德州光大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秦立波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兴山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 丽
书 记 员 魏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