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光大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德州光大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91民初1488号之二
原告:德州光大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高速东一路北首(金中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吴相锋,经理。
被告: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标,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光大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州光大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226元,保全费5000元,由德州光大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东宝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金文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