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111执724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双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石栾南大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748458695K。
法定代表人:白书春,董事长。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西许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西许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3011175025742XF。
法定代表人:张振江,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石家庄市双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栾城区西许营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西许营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48225元或查封相当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对不动产、动产查封的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
如需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海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