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双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双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西许营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111民初1971号

原告:石家庄市双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石家庄市栾城区石栾南大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748458695K。

法定代表人:白书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惠,公司职员。

被告: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西许营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3011175025742XF。

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西许营。

法定代表人:张振江,村主任。

原告石家庄市双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龙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西许营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许营村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惠、被告西许营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振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家庄市双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所欠我公司西许营村街道粉刷款35345元及利息;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8月7日,经双方协商签订了栾城区西许营村街道粉刷合同。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2012年8月25日全部按合同要求完工。该工程共粉刷街道面积4835平米,单价7元/平米,总价35345元。该工程完工后,经我公司多次追要,分文未付。在2014年11月份,被告要求我公司给其出具发票和结算单,然后付款,我公司将发票和决算单给了村委会后,杳无音讯,至今未给付。根据法律规定,为使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我公司粉刷款35345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西许营村委会承认原告双龙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称系由于村里一直没有钱,没有给原告。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原告双龙公司提交的施工合同书、建设工程(决)算表、施工发票及被告西许营村委会当庭陈述认可尚欠原告街道粉刷款35345元的事实,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且原告双龙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对被告西许营村委会街道的粉刷,而被告西许营村委会至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故对原告双龙公司要求被告西许营村委会支付街道粉刷款3534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双龙公司要求被告西许营村委会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施工合同书中约定“付款方式:施工完成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2014年1月26日,原告双龙公司向被告西许营村委会出具建设工程(决)算表一份,该表中有被告西许营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振江签字确认,并于2014年11月6日向被告出具施工费发票。上述条件已经达到了双方在施工合同书中约定的“施工完成验收合格”的付款条件,而被告西许营村委会至今未能支付街道粉刷款,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自2014年11月7日起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西许营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石家庄市双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街道粉刷款35345元及利息(利息应以35345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4元,减半收取342元由被告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西许营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上诉案件受理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件封面务必注明“上诉材料”字样,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邮编:051430,收件人:诉讼服务中心董会江,电话:0311-886××××7)。上诉案件受理费684元,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邢 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邢晓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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