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北民初字第241号
原告四川天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西段82号花园灯饰城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代理人巫江,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
委托代理人**,四川康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竹县华通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大众街35号。
法定代表人黎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四川正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剑南路西段55号。
法定代表人范海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住绵阳市涪城区。(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天园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大竹县华通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四川正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天园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天园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天园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752元,减半收取5376元,由原告四川天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富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