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428执39号
申请执行人长子县诚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子县。
法定代表人张保利,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长治市宏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
法定代表人张买江,职务经理。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4民终字18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子县诚建商砼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长治市宏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长治市宏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长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西支行的存款53859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培忠
审 判 员 冯 伟
代理审判员 郭富斌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卫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