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宏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长治市宏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长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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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04执监58号
申请执行人:长治市宏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7159888841。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404000123403011。

负责人:杨某。

被执行人:长治市物资局。

负责人:王某。

申请执行人长治市宏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长治市物资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403民初29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长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长治市物资局未主动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治市宏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依法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因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后长期未能执结该案,为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2019)晋0403民初2972号民事判决指定由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执行。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路军
审判员常旭光
审判员常文扬
二○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靳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