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宏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长治市宏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403执3009号
申请执行人:**,住长治市。
被执行人:长治市宏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404007159888841。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治市宏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并主动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晋0403执30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郜平
人民陪审员  和馨
人民陪审员  王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江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