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403民初1800号
原告(反诉被告):***,女,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治市。
委托书诉讼代理人:孙广军,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长治市宏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北二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买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富明,山西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诉被告(反诉原告)长治市宏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长治市宏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长治市宏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长治市宏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长治市宏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781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42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长治市宏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振军
人民陪审员 李 康
人民陪审员 王海青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