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宏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长治市宏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81执294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5月21日生,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长治市宏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北二环29号。
法定代表人:张买江,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申吉山、长治市宏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长治市宏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5001402600012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11850.46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长治市宏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长治银行5001402600012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1850.4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彭国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