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宏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长治市宏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81执294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5月21日生,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长治市宏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北二环29号。
法定代表人:张买江,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申吉山、长治市宏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治市宏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长治市宏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长治银行5001402600012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1850.4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建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