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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411民初325号
原告:长治市熊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永兵,山西恒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长治市宏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北二环29号裕丰花苑东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长治市熊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治市宏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长治市熊熊商贸有限公司自愿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治市熊熊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治市熊熊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3元,减半收取821.5元,由原告长治市熊熊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