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花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宜兴市泰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花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兴邦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执恢731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泰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高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81647749N。
法定代表人王洪春。
委托代理人:周鹏,江苏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花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菊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兴邦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胥井村)。
法定代表人蒋红军,该公司董事长。
宜兴市泰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花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兴邦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宜兴市泰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对于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282执恢7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蒋亚军
审判员  徐 静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