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花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与江苏花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执294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8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江苏花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89067658U,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王菊英。
***与江苏花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都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的宜劳人仲案字(2019)第35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花都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通过邮寄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花都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花都公司未到庭申报财产。
2、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2019年8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花都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土地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花都公司名下有位于宜兴市高塍镇塍西村的房产三套,产权证号为1000007418、1000007415、1000007417,前述房屋均设有银行抵押,抵押金额为98万元、112万元、150万元,同时前述房屋已被多案查封;被执行人花都公司名下有位于宜兴市高塍镇塍西村的土地一土地证号32××05,该块土地有银行抵押,抵押金额为220万元,且已被多案查封。另查明,花都公司整体资产正由他案处置中,本案等待参与分配。
4、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至宜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花都公司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5、2019年8月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花都公司、何云刚、陈莉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2019年8月9日,本院将上述执行工作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劳人仲案字(2019)第35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魏 涛
审判员  朱叶君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姚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