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5269号
原告:北京鼎越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652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鼎越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此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田 裴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