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鼎越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鼎越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5269号 原告:北京鼎越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652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鼎越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此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田 裴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