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宁0106民初9909号
申请人宁夏力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9751.79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财产保全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9751.7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开户行: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江都支行,账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雅娟
书记员 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