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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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宁0105执2655号
申请执行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被执行人: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银川市西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银西劳人仲字(2022)第471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在各金融机构存款14982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益。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冻结申请。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