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力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某某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宁0105执23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贵州***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5182元,执行费447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于2022年10月15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9个,冻结期限一年,无余额可供扣划;其名下生产设备已质押给银行且已进入执行程序,本院未予以查封。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现查明,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其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范围内涉及被执行人案件达48件,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