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281民初7591号
原告:宁波木易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黄家埠镇华家村中河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7751083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舜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宏图南街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22773982X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波木易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征得原告同意后先行调解。因调解不成,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宁波木易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并对被告的相应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本案于2022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波木易电气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宣读判决。
原告宁波木易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即日支付原告拖欠的货款96439.20元、承担逾期付违约金28931.76元,两款合计125370.9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2020年10月14日,双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总价款为241098元。合同中双方约定:发货前付合同总金额60%,货到需方或指定地点之日起3个月付合同总金额30%,剩余10%作为质保金自设备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付清;违约责任:需方延迟付款,每延迟一天,应支付合同总额的1%作为违约金,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30%;另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发货,3个月后被告却未按约支付30%的到期货款;2020年12月10日,原、被告对账往来业务款,被告确认拖欠事实并**,但依旧拖延不付;2021年11月8日,原告委托**市舜水法律服务所,就拖欠到期货款96439.20元向被告具函催告,被告2021年11月10日签收快递,但对拖欠的逾期货款至今分文未付。原告认为,被告的屡屡违约已严重违反了合同订立应遵循的诚信和公平原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特向贵院起诉,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宁波木易电气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产品购销合同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于2020年10月14日在银川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并就付款时间及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达成一致的事实;2.往来对账单一份拟证明2020年12月10日,原、被告核实合同欠款金额为96439.20元,被告对此**确认的事实;3.发票一份,拟证明原告就案涉合同货款160731元已向被告开具宁波增值税发票的事实;4.欠款催售函一份,拟证明原告与2021年11月8日委托**市舜水法律服务所就被告所欠货款违约不付发函催告的事实。被告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上述证据可相互佐证,本院均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恪守履行。原告已按约向被告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发货义务,但被告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6439.20元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8931.76元的诉请,符合合同约定,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法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木易电气有限公司货款96439.2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8931.76元,合计125370.96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07元,减半收取1403.50元,财产保全费1364元,合计2767.50元,由原告宁波木易电气有限公司负担217元,被告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50.5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炯
附: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将面临以下风险:
1.给付义务增加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期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支付***行金。
2.被联合惩戒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房管、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高消费住宿、旅游;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措施。
3.被曝光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不良信用信息提供给省信用中心,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并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和法院公告等形式进行曝光。
4.被纳入诉查查诉讼信用查询平台的风险。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根据不同失信情形予以信用扣分并被纳入**法院诉查查诉讼信用查询平台公开。
5.被司法拘留、罚款的风险。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将处以个人十万元以下、单位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以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6.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