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力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农垦农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宁0105执16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农垦农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宁夏农垦农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4894元,执行费87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于2022年8月1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一个,无余额可供扣划,冻结期限一年;于2022年8月18日冻结被执行人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区高压电气车间房屋产权产籍,冻结期限三年,该房屋有抵押且为轮候冻结,本院未予以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现查明,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其在全区范围内涉及被执行人案件48件,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