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宁0105执13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臻钲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臻钲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时间2022年6月14日,执行标的为839512.50元,执行费10795元(未缴纳)。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臻钲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以双方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臻钲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宁0105执13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