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力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宁某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仲裁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宁0105执15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住宁夏永宁县。 被执行人: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935元,执行费7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于2022年11月月30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1个;于2022年8月18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证号:2017-0033050房屋产权产籍,该房屋为轮候冻结且有抵押,未予以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现查明,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