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文峰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4民初763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文峰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海康街-26号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7062313370。
法定代表人:张文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小燕,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608-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04862592R。
法定代表人:杨子平,董事长。
原告山东文峰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2021)辽0204民初763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6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并采取保全措施。2021年10月12日,本院作出(2021)辽0204民初7630号之一民事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该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10月28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文峰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大连银行80×××64账户、吉林银行10×××03账户、中国银行29×××61账户、中国工商银行34×××14账户、中国农业银行34×××13账户、招商银行账户、招商银行账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75×××79账户、中信银行账户中存款60万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大连银行80×××64账户、吉林银行10×××03账户、中国银行29×××61账户、中国工商银行34×××14账户、中国农业银行34×××13账户、招商银行账户、招商银行账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75×××79账户、中信银行账户中存款6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阚 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孟凡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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