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92执15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文峰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京福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上述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1092民初15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经查,案件审理期间本院以(2022)鲁1092执保47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被执行人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老集股份经济合作社享有的债权,后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老集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债权358236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
二、本院(2022)鲁1092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程 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