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92执8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诚翔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0924504461),住所地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10号。
被执行人:威海宝能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QBR5E6U),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大道黄石圈东部滨海新城建设指挥部305室。
被执行人:威海博康特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1672239364B),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东路62号。
本院在执行本院的(2022)鲁1092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关于上述当事人之间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按执行标的额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威海宝能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以本案扣划的款项系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已立案审查。申请执行人同意在异议审查期间终结本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22)鲁1092执87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程 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林亮亮
书 记 员 侯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