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博康特建材有限公司

威海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执保1209号
申请人:威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广州路62号。
法定代表人:吴忠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石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威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以(2022)鲁1003民初58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2022年12月1日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福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姜瑞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