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02执保60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5月20日出生,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威海***建材有限公司,住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告威海***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元以内予以保全。该保全申请,由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标的额**元,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数额的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晓 娟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长友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