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03执保333号
申请人:威海***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2239364。住所地文登经济开发区广州东路6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威海市旭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南海新区金海路东、滨海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1MA3N3A8K1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威海***建材有限公司与威海市旭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鲁1003民初5075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威海市旭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存款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