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092民初265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威海博康特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1672239364B),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广州东路6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市威兴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7517530460),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文昌南路55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会计主管。
解除保全申请人威海博康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州市威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5日作出(2023)鲁1092财保23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莱州市威兴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现双方达成调解,且威海博康特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威海博康特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莱州市威兴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