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百安固金属屋面有限公司

浙江百安固金属屋面有限公司与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4民初5866号
原告:浙江百安固金属屋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世纪中心2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60559264E。
法定代表人:方涛,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学锋,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工业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58056286G。
法定代表人:阿其拉图。
原告浙江百安固金属屋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浙江百安固金属屋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的起诉(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百安固金属屋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薛 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晶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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