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3民初3730号之一
原告:浙江百安固金属屋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方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学锋,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孙关富。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百安固金属屋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浙江百安固金属屋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浙江百安固金属屋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百安固金属屋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44元,由原告浙江百安固金属屋面有限公司减半负担。
审 判 员 周培芳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代书记员 孟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