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民初5766号
原告**市珺实达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沈士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池畔、**,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苏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城经济开发区双庄镇通湖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珺实达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市苏宿置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市珺实达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珺实达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4元,由原告**市珺实达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 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罗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