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苏宿置业有限公司

5766某某市珺实达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市苏宿置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民初5766号 原告**市珺实达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沈士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池畔、**,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苏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城经济开发区双庄镇通湖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珺实达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市苏宿置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市珺实达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珺实达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4元,由原告**市珺实达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 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罗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