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苏宿置业有限公司

宿迁市苏宿置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02民初3702号
原告:宿迁市苏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双庄镇通湖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贺,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0年9月9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市苏宿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市苏宿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宿迁市苏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