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302民初1836号
原告:宿迁市苏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双庄镇通湖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贺,*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作轩,*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0年9月9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宿迁市苏宿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宿迁市苏宿置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宿迁市苏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司杨凯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