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管道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兰溪市管道安装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1民初1206号 原告:***,男,195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溪市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横山路63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147386083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兰溪市钱江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横山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550538075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兰溪市***古镇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镇政府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68785364X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兰溪市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兰溪市钱江水务有限公司、兰溪市***古镇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申请免交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予以免交。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四月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