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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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1民初1206号
原告:***,男,195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溪市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横山路63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147386083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兰溪市钱江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横山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550538075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兰溪市***古镇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镇政府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68785364X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兰溪市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兰溪市钱江水务有限公司、兰溪市***古镇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申请免交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予以免交。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四月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