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鼎天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东阳市鼎天建设有限公司、东阳市歌山镇尚侃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783执477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鼎天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东阳市歌山镇尚侃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783民初31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支付工程款638200元及承担违约金之义务,承担诉讼费10872元、执行费8782元,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东阳市歌山镇尚侃村民委员会在银行中的存款657854元及违约金38321.82元,合计696175.82元至东阳市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