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鼎天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东阳市鼎天建设有限公司与东阳市喜滋缘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0783民初1342号

原告:浙江省东阳市鼎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画水镇竹溪工业功能区竹溪**块**。

法定代表人:金潮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秀忠,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东阳市喜滋缘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王宅村

法定代表人:杨荣跃。

原告浙江省东阳市鼎天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东阳市喜滋缘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维修保修金11964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自2020年7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第一项中利息部分变更为要求自2020年9月11日起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工程名称为喜滋源厂房一工程,工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招标书条款规定的内容、招标范围内去不图纸的内容、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所要求完成的一切工作,包括或不排除依据合同文件、法规、规范及标准、政府文件所要求的或根据实际情况可推断出的为完成一个完整工程所需的全部工作。承包方式为大清包,即包人工、包机械、包安全文明、包质量、包工期、包施工现场及运输通道的环境卫生。合同价暂定为3988000元;工程款支付:(1)根据施工形象进度支付进度款,+0完工单项支付土方挖土款合同内工程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元),主体完工验收合格付工程总价的50%(首次付款时间为一层结顶验收合格付工程总价的10%,三层结顶验收合格付工程总价的10%,5层结顶验收合格付合同总价的10%,主体验收合格付合同总价的20%);砌砖、内外墙、防水、楼梯完工验收合格后付工程总价的10%;水电、消防验收合格后付工程总价的10%;厂房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工程总价的10%;所有资料建设局存档完毕后付工程总价的10%;房产证办理完成后付工程总价的5%;即合同的95%;(2)其余5%结算工程总价为工程维修保修金,承包人在工程保修期间充分履行保修责任后,发包人分期支付保修金,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后的竣工验收合格同一日历日的15天内支付2%,2年后的15天内支付3%,3年内支付完成,不计利息。案涉工程于2017年5月20日完成竣工验收。2020年8月30日,原告向被告发函,内容为:现就贵公司拖欠我司建房工程款一事向贵司致函如下:2016年4月19日贵司与我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并于2017年7月完成结算,2018年7月20日收到贵司支付的第一笔工程保修款79760元,贵公司应于2020年7月20日前付清保修金尾款119640元,但贵公司至今未再按约支付分文,显已违约,鉴于双方此前的合作关系较好,现特致函请求贵公司于2020年9月20日前将欠款119640元支付我司,如贵司仍不能按期支付,我司将按有关规定向贵司追索欠款利息,甚至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届时贵公司可能要承担诉讼带来的损失。因被告未及时支付工程保修金,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东阳市喜滋缘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东阳市鼎天建设有限公司保修金119640元,并支付利息(从2020年9月11日起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1(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东阳市喜滋缘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吕丹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杜聪聪

书 记 员 郑晓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