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10499号
原告:浙江省东阳市鼎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画水镇竹溪工业功能区竹溪22号地块一楼。
法定代表人:**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巍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东阳市巍山镇工人路1号。
负责人:包闪闪。
被告:东阳市巍山镇同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阳市巍山镇同乐村。
负责人:***。
被告:东阳市,住所地东阳市。
负责人:***。
原告浙江省东阳市鼎天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东阳市巍山镇人民政府、东阳市巍山镇同乐村村民委员会、东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浙江省东阳市鼎天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东阳市鼎天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省东阳市鼎天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二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