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681执768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飞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新城区工业园金园路**,组织机构代码:14728510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明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环城北路**机构代码:594388590。
法定代表人章炬。
申请执行人浙江飞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明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681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明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明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网上点对点、总对总系统查询及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明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681执76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