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3民初4871号
原告:浙江飞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新城区工业园金园路**。
法定代表人:张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志坚、丁建杭,浙江民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蓝天家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东阳市南马镇机械工业功能区村定午常)。
法定代表人:钱桂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光,浙江德当律师事务所律所。
原告浙江飞亚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东阳市蓝天家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飞亚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影响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飞亚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唐华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安琪
代书记员 张雨彤